导读: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判决:悬赏广告行为系要约行为,应要依法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广告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案件事实:被告朱晋华和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李绍华是该公司干部)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几排后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同学王家平(本案第三人)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的《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对拾得人要“重谢”或“必有重谢”。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朱晋华、李绍华在报纸上刊登的寻包启事内容是否属于悬赏广告。
2.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晋华、李绍货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详细内容请见:《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
编论:谢一帆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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