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保马今日推送冯象先生作于年的《鲁迅肖像权问题》一文。冯象先生通过周海婴为鲁迅肖像权打官司这一事件,一针见血地指出周海婴诉求的核心实质即“肖像权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的特殊人格权”。按照冯象先生的说法,“鲁迅肖像权”虽然取人格权的形式,实质上却是人格的异化与豁免。无论怎样分析、为之正名,它都是少数名人的特权。因而无法套用黑格尔关于产权乃人格的具体化的理念。因为新产权即使在理论上也不是那种可以人人享有、人人尊重,因而“充满伦理意义”的“普遍的”权利。这既是对现阶段立法程序的辩证批判发展,也是对法律背后伦理目的的亲切回应。
同时,冯象先生对于二十年前有论者对通行的《民法通则》中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容易引起人格权商品化的误解”这一漏洞提出关切。廿岁有余,在年1月1日即将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条文中已修补这一漏洞并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做出了相应且适当的调整。我们可以坚定相信这是新时代中国式立法精神的强有力回音。
本文原刊于《读书》年03期,收录于《政法笔记》,感谢冯象老师对保马的大力支持!
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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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肖像权问题
文|冯象
周海婴先生为父亲肖像权打官司,屡见传媒报道。学界亦有评论,大都围绕死者有无肖像权一个问题。这大概是因为案中被告(即被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销售鲁迅头像金卡、金邮票之类者)曾试图以此否定周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诉权)的缘故。对于周先生的实体权利主张,即“鲁迅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的性质内容、法理依据等,却探讨不多。我以为,相对业已大致有了答案的诉权(详见下文),其实这看不见、摸不着的财产利益或产权,才是官司的关键。倘若让它成立,获得司法保护,则周先生不啻通过诉讼赢得一项用肖像权命名的特权。如果再影响到立法,引起专家学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