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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个人
[案例]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关系。李四委托张三代办汽车提货手续。年3月30日中午,张三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王五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赵六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赵六予以保管。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张三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四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当晚,王五得知以李四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赵六并委托其与李四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李四依其许诺支付报酬元。张三、李四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四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王五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赵六表示,本人仅替王五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那么,王五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明理]原审法院认为,王五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李四所在单位的财物,系张三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他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王五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
但是,王五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王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年6月16日判决: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
王五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张三、李四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
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张三、李四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四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王五,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张三、李四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拒绝给付王五酬金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
王五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三、李四一次性给付王五酬金人民币元。
[释法]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其成立要件时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1.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效果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公义]本案中,张三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李四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在法律上都构成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公布便已生效,对发布人形成拘束力。
待王五按照广告规定的“一周内”时间内完成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后,就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意思就送还公文包和给付报酬之间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二审法院认定张三、李四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适用法律正确。
每日一典:
每日一典|典24:在乡镇敬老院工作,是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吗?
每日一典|典2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欠债务,家庭要承担清偿义务吗?
每日一典|典22:被宣告死亡的人突然活了,配偶已嫁他人,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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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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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字字皆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