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理念进步推动“投机倒把”成烟云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对《计量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在计划经济时代,“投机倒把”曾是一个普及率相当高的词汇,具体含义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其中,情节轻微的是投机倒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投机倒把犯罪。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去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一些行为,却恰恰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繁荣的基础,比如在甲地低价买入到乙地高价卖出,失去了谋利的可能显然不会有交易的产生。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作为一项罪名的“投机倒把”被正式废除。“投机倒把罪”退出历史舞台,并没有必然地导致“投机倒把”一词同时消失。2002年3月,广西来宾市私营业主何桂玉在承接来料加工业务过程中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罚款4.5万元。直到2004年10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抗诉的一波三折之后,何桂玉才经由法院判决,终于摘掉了“投机倒把”的帽子。这一事件发生之后,社会舆论一度相当困惑,“荒唐的投机倒把为什么又回来了?”在看似荒唐的现象背后,却存在着相当“合理”的法理逻辑。广西基层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部从来没有“转正”的暂行条例并没有随着刑法的修改而终止。有这样一部生命力顽强的暂行条例存在,似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投机倒把”必定会时不时地露一小脸,以向世人提示它的丰采。2005年10月,一个叫李捷的人在北京开设“月球大使馆”,声称拥有全部月球,并向人贩卖月球土地。被工商机关查处后,这位“月球大使馆”CEO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败诉。这起官司的惹人瞩目之处,一是卖月球行为的荒诞,二是工商部门判定其“投机倒把”同样使人瞠目结舌。当事人显然并不拥有月球土地的处置权,因此他出卖月球土地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一个“投机倒把”的定性反而使这起事件染上了双重怪诞的色彩。正是从2005年开始,全国政协委员赵林中每年两会期间都要提交废除“投机倒把”条例的建议。他认为,作为“投机倒把”执法依据的暂行条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内容已被取代,与行政处罚法抵触,为违法行政提供“保护伞”,同时与时代背景不符,必须立即废止。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51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因“调整对象已消失”而被宣布失效。直到此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投机倒把”才算终于被划上生命终止符。严格来说,直到此时,“投机倒把”的实质非罪化才算真正实现。而形式意义上的非罪化,则将实现于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四部法律的修改决定。从此以后,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将不会再看到“投机倒把”有罪或违法的判定。这一词汇成为历史,是法律的进步,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经济在理念上的真正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