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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勾沉荷花女案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开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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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吉文贞,年6月出生在上海一个曲艺之家,自幼随父学艺演唱,从年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曾红极一时,年病故。

年起,魏锡林拟以吉文贞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创作中,魏锡林曾几次寻访了陈秀琴(吉文贞之母)、吉文利(吉文贞之弟),了解吉文贞生平及其从艺情况,并索要了其生前照片。年初,这部由魏锡林自行创作,总计约11万字的小说《荷花女》完稿,并被投稿于《今晚报》。

《今晚报》副刊自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2日对小说配插图进行连载,每日一篇,共计56篇。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内容除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

图为吉文贞生前照片

在小说连载过程中,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广大读者负责为由拒绝,并在同年8月召开的小说笔会上授予该小说荣誉奖。

年6月,陈秀琴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魏锡林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晚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魏锡林认为,小说《荷花女》虽然虚构了部分情节,但并没有降低“荷花女”本人形象,反而使其形象得到了提高;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陈秀琴不是正当原告,无权起诉,并提起反诉。《今晚报》社认为,报社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不负有核实文学作品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

裁判结果

天津中院判令,魏锡林和《今晚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秀琴元。同时魏锡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今晚报》社、魏锡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认定天津中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图为当年《今晚报》刊登有关《荷花女》的文章及告示

观点整理

公民死亡后,名誉权是否仍受到保护?应当如何保护?在当时的学术界并未有定论,法律条文亦没有明确规定。

“荷花女”案成为了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案件审理期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意见。年4月12日最高法院通过复函的形式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的复函更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照。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学部门的广泛讨论,使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推动了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进程。

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目前,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中也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校对:徐晨洋整理:黑媛媛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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