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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项规定施行l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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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您好,我是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您因涉嫌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对您进行处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元旦正式施行。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员接受教育处罚。电动车驾驶员回家取回头盔,现场对交警表示感谢,驾驶暂停电动车驶离。1月1日上午,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在光荣道与丁字沽一号路交口进行交通执法,治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一名男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查处。“我出门着急,忘记戴头盔了,下次一定不会了!”该男子向民警解释道。“您好,今天《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您的行为违反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今天以警告的形式对您进行依法处罚,希望以后骑电动车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保证自身安全。”民警向该男子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开出年“第一张”警告罚单进行处罚。随后,该男子放下电动车,步行回家戴好头盔后再次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并表示一定遵守《规定》相关规定,安全出行。“今天是《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实施的第一天,我们主要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进行处罚,处罚以警告为主,也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驾驶非机动车出行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保证人身安全。”交警丁字沽大队民警李维佳说道。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交警针对《规定》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非机动车辆未上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处罚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的方式,维护了良好的交通秩序。

今晚报出版视觉部出品

今晚报记者王屹然张立

编辑:王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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