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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十七场国家统计局浙江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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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旺一级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商法博士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一、新闻速递

7月29日上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邀请,为全省执法负责人讲授《民法典》。据讲座主持人朱处长介绍,本次是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首次邀请律师作为主讲人进行授课。吴清旺律师在本次讲座中再次展现其扎实的民法学基础以及优秀的演讲能力,与全场听众持续互动,会议气氛十分热烈。

二、讲座实录

(一)名誉权保护

1.案例引入

20世纪40年代,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可惜天妒红颜,其于年病故,年仅十九岁。20世纪80年代,魏锡林在翻阅解放前天津地区的旧报刊时,看到了有关荷花女的一些报道,即拟以其为主人公写小说,并先后多次找到荷花女的家人了解其生平并索要照片。随后,创作完成了名为《荷花女》的小说。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但虚构了荷花女病逝前两年间的诸多风流韵事。小说创作完成后,未经荷花女家人同意,即被刊登于《今晚报》上。荷花女之母陈秀琴两次要求《今晚报》停止连载,均未果,因此将魏锡林与《今晚报》一起告上法庭。

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为小说体裁,作者有权虚构。小说并未损害荷花女之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权。且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并反诉:由于原告起诉造成本人名誉的损害及经济损失,要求原告陈秀琴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者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

2.吴律解读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荷花女生前,那么荷花女本人可以提出名誉侵权,要求损害赔偿。更进一步说,如果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可以适用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可惜荷花女在此时已经去世多年,作为侵犯死者名誉权第一案,这个案子在当时无法可依,天津高院因此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年4月12日最高院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诉讼。”

“但要注意,按照最高院这个答复,死者是有名誉权这个权利的。然而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论述的逻辑却不是肯定公民死亡后享有名誉权,而是说死者名誉受损,其亲眷会遭受精神痛苦,亲眷提起的诉讼是基于其本身的精神损害赔偿。”

“到了《民法典》,又回归了最开始的立场,赋予了死者名誉权这一人格权利。这一点与之前所说的‘胎儿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一起,就使得我们的《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不再是‘从出生到死亡’,而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3.新增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结婚更容易”

1.案例引入因为“血头”给卖血者共用针头,导致包括琴琴和赵得意在内的村庄中的许多人都患上了艾滋病。这些人被集中隔离在一个院落里,相依为命。相处期间,年纪相仿琴琴与赵得意互生情愫,两人决定向民政局申请结婚。然而,因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政局拒绝为两人进行登记。(根据电影《最爱》情节改编,案例中所用名讳均为电影主角姓名)2.吴律解读“按照原来《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里所谓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是指指定的传染病、严重遗传疾病和精神病。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对方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但是这种笼统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上是很难运用的,往往出现的情况都是‘后知后觉’而不能‘防患于未然’。而且,某些遗传病并非是百分之百的概率,因此判定婚姻无效对于真心相爱的双方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除此之外,以医学标准来限制病人们婚恋的自由意志,无疑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行为。”“《民法典》干脆放开了这一限制,通过事后撤销来‘止损’。既然防不了,那干脆就不防,这种思路的改变从某些层面来看也有其合理性,至少在结婚自由这一层面上是积极的。但结合‘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来看,《民法典》无疑在向着‘结婚容易离婚难’的道路上前进,这一方向的调整对社会有多大的影响还需要时间来证明。”3.条文对比

《婚姻法》

《民法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吴律师民法典讲座系列往期文章: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

第一场:省委*校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

第二场:新闻深呼吸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

第三场:那曲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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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场、第五场:杭州市文广旅游局、西湖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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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场:省社会主义学院天主教培训班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

第七场:市经信局“经信大讲堂”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

第八场:省交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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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场: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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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场:宁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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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场:杭州市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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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场:台州律协青年律师训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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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场:淳安县政府

??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十四场:长三角企业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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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场: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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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场:浙商证券

吴清旺律师诉讼仲裁团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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