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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管理新规施行明确市区环城申请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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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住建委获悉,1日起,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管理办法》增加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容,拓宽了房源筹集渠道,将管理体制由市级主导转变为以属地为主,将房源筹集主体和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政府,保障对象可实现就近保障,同时明确市级已筹集的存量房源可针对需求情况用于调剂各区。”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市政府已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存量房源,可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之间统筹调配使用。

《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取得资格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或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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