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完成者是否有权索要悬赏广告酬金?
悬赏广告是我们日常中找回遗失物的好办法,也是一种让人百试不爽的寻物之道,虽然遗失者的寻物心切每个人都能够理解,但日常中总有太多遗失者拒付悬赏人酬金的案例,那么悬赏广告完成者是否有权索要悬赏广告酬金呢?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
被告朱某与被告李1是朋友关系。李1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2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2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1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元”。当晚,李2得知以李1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1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2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1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元”。朱某、李1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1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2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2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第一、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第二、朱某、李1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1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2,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2与朱某、李1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某、李1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第四、朱某、李1拒付许诺报酬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5号)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完成特定行为人有权向悬赏人索要报酬。并且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法律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民法典》中有了一个明晰的区分,《民法典》将悬赏广告作为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并且在相关条款中解释该行为与遗失物物权返还义务之间关联,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保护了悬赏广告完成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沈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法律分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委员会秘书长武彼
武彼律师
武彼律师,沈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法律分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委员会秘书长,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辽宁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课程外聘讲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沈阳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在知识产权法、竞争法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服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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