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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期待去“犯罪化标签”的努力落到实处


12月2日,在河南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要求,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的 犯罪化标签 。具体做法包括:不能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出庭,更不能让被告人坐在囚笼里或者戴着手铐脚镣出庭受审;让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坐在一起,与公诉人分列于审判席两侧,以便其能与公诉方自由而平等地抗辩,并可及时与其辩护律师交换意见;法庭应切实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地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权,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不得责令辩护人以提交书面辩护词代替当庭发表辩护意见。一言以蔽之,这些措施是要求法官牢固树立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摒弃疑罪从有或从轻的旧观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平衡。在能够确保庭审安全的前提下,张立勇院长的新要求对于推动思想观念变革,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意义十分重大。无罪推定原则认为,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从而应与其他公民一样,完整享有各项自由和权利。该项原则的思想源头滥觞于古罗马时代。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了这一思想,其在1764年所著《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认为,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启发意义。在立法上,最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是法国,其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此后,新兴资产阶级国家纷纷效仿法国,在宪法或刑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从此,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一项世界性刑事司法准则,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在长达数千年的专制时期,刑事司法一直实行 有罪推定 原则,被告人只是受拷问与审讯的对象,毫无诉讼权利可言。由于刑侦技术落后,实践中欲侦破案件,不得不过分重视嫌疑人口供,使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各种逼迫嫌疑人开口承认罪行的刑讯逼供手段也层出不穷,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这种过分重视口供、动辄对嫌疑人刑讯逼供的做法,甚至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确立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原则之后,仍然时有所闻。在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张高平案中,相关当事人无不遭遇严重刑讯逼供。这些重大冤案的出现,一次次引发人们要求深化司法改革、加强人权保障的呼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再度强调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要求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在现实中,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罪犯的观念很有市场。从而,一有嫌疑即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嫌疑人保释率极低、审问式刑事审判、让被告人穿囚服、剃光头、戴手铐脚镣出庭受审等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就很普遍。而少数被告人在受审时却可衣冠楚楚,着便装出庭的现实,更加剧了人们关于司法不平等、不公正的印象。要扭转这种现象,司法实践中的观念革新必不可少。放在当下的刑事司法背景下,张立勇院长的要求无疑很超前,很大胆,也很鼓舞人心。虽然在保障庭审安全方面可能存在令人担忧的地方,但我们仍然期待,上述去除对被告人 犯罪化标签 、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的努力,能尽快得到落实,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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